(2016)桂1023民初7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韦某与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3民初712号原告韦某,女,壮族,农民。被告敦某,男,1976年9月30日出生,住台湾省高雄市风山老爷里12邻海洋二路120号。身份证号Ex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与被告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某因无法找到被告而向本院申请撤诉,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或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韦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韦某自愿负担。审 判 长 马朝满审 判 员 卢茂辉人民陪审员 覃月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农芳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