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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5民初8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任某某与被告王某某、陆某某、王光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王某某,陆某某,王光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5民初895号原告任某某,男,汉族,1977年9月14日生,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被告王某某,女,汉族,1974年6月24日生,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被告陆某某,女,汉族,1943年5月1日生,现住石家庄市。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贾某某。被告王光某,男,汉族,1925年9月13日生,现住石家庄市东营村幸福路东路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王某某、陆某某、王光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任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培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立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