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5民初8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任某某与被告王某某、陆某某、王光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王某某,陆某某,王光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5民初895号原告任某某,男,汉族,1977年9月14日生,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被告王某某,女,汉族,1974年6月24日生,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被告陆某某,女,汉族,1943年5月1日生,现住石家庄市。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贾某某。被告王光某,男,汉族,1925年9月13日生,现住石家庄市东营村幸福路东路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王某某、陆某某、王光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任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培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立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