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4民初2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徐连艳与李美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连艳,李美英,郭春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4民初2230号原告徐连艳,公民身份证号码×××,女,196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被告李美英,公民身份证号码×××,女,1966年1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南直路。被告郭春林,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6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南直路。原告徐连艳与被告李美英、郭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连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连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0元,减半收取43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尹 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孟凡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