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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执99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马莉英与周明明、胡祖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莉英,周明明,胡祖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0执99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马莉英。被执行人周明明。被执行人胡祖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莉英与被执行人周明明、胡祖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截止2016年4月15日,被执行人周明明尚欠申请执行人马莉英借款本金200万元,利息108000元(按月息1.8%计算,自2014年8月6日至2014年11月5日,自2014年11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按月息2%计),律师代理费76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交法院案件受理费1811元,被执行人胡祖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调查,被执行人周明明、胡祖泉目前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110执99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马莉英发现被执行人周明明、胡祖泉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云法审判员  任新华审判员  翟正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陆海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