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2财保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罗立云与武汉长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武汉高丽凤凰实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立云,武汉长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武汉高丽凤凰实业有限公司,李重喜,桂冬枝,陈财胜,李书剑,方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2财保8号申请人罗立云。委托代理人张蕊,系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武汉长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重喜,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武汉高丽凤凰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学洪,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李重喜。被申请人桂冬枝。被申请人陈财胜。被申请人李书剑。被申请人方宏。申请人罗立云与被申请人武汉长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武汉高丽凤凰实业有限公司、李重喜、桂冬枝、陈财胜、李书剑、方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罗立云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武汉长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武汉高丽凤凰实业有限公司、李重喜、桂冬枝、陈财胜、李书剑、方宏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罗立云以其购买的位于某房产一套(已备案的网签合同编号:xy)及案外人罗某某购买的位于某房产一套(已备案的网签合同编号:xy20、购买价为8862480元)作为担保物。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罗立云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办理武汉市长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享有的250台出租汽车经营权的转让、抵押、变更、过户的手续。冻结的期限为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年。冻结期间由被申请人武汉市长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营运使用,具体包括:1、鄂a-250、鄂a;二、冻结被申请人李重喜持有的武汉市长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全部股权(实缴额255万元)。冻结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冻结期间由被申请人李重喜持有,但不得办理转让、抵押、过户等手续,不得向被申请人李重喜支付股息或红利。三、冻结陈财胜持有的武汉市长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全部股权(实缴额245万元)。冻结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冻结期间由被申请人陈财胜持有,但不得办理转让、抵押、过户等手续,不得向被申请人李重喜支付股息或红利。四、冻结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武汉长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武汉高丽凤凰实业有限公司、李重喜、桂冬枝、陈财胜、李书剑、方宏共计2000000元的银行存款。冻结的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五、查封原告罗立云购买的位于某房产一套(已备案的网签合同编号:xy)。查封期间,被查封房屋交由原告居住使用,但不得转让、抵押、过户。查封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六、查封案外人罗某某购买的位于某房产一套(已备案的网签合同编号:xy20)。查封期间,被查封房屋交由案外人罗某某居住使用,但不得转让、抵押、过户。查封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梦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