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8民初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4
案件名称
白玲与哈尔滨市香坊区佰莉斯茉食品加工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玲,哈尔滨市香坊区佰莉斯茉食品加工厂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8民初445号原告白玲,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告哈尔滨市香坊区佰莉斯茉食品加工厂,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法定代表人李树侠,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白玲诉被告哈尔滨市香坊区佰莉斯茉食品加工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白玲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玲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白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立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