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8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户廷粉与郑培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户廷粉,郑培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8民初346号原告户廷粉,女,195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委托代理人牛景祥,男,195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蒲东区。被告郑培章,男,成年人,汉族,住长垣县。原告户廷粉诉被告郑培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户廷粉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2016年4月15日户廷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户廷粉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户廷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8元,减半收取299元,由户廷粉承担。审判员 关 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永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