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4执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张某、何某申请执行赵某、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何某,赵某,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4执28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人何某。被执行人赵某。被执行人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张某、何某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渭城民初字第0178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赵某、某某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费纠纷一案,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5710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2日申请撤销该案件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404执2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张 正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樊强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