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民辖终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乐清绿城置���发展有限公司与陈青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青,乐清绿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辖终2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青。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乐清绿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千帆东路188号。法定代表人:胡成显,系董事长。上诉人陈青不服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6)浙0382民初4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陈青上诉称:本案涉案楼盘标的达40亿,案情较为复杂,属于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一审法院认为其审理过类似案件,对该案具有管辖权的认定,上诉人不予认可,其他当事人认可乐清市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并不代表上诉人也认可其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撤销原裁���,将本案移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陈青的户籍所在地为浙江省乐清市,且本案涉诉标的物位于浙江省乐清市,乐清市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瓯翔审 判 员 钱晓勇审 判 员 陈莉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吴洋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