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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1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郑平与郑远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平,郑远宇,全理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398号原告郑平,男,1959年11月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郑远宇,男,1986年3月2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第三人全理桂,女,1961年9月1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平与被告郑远宇、第三人全理桂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平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70元,减半收取4735元,由原告郑平负担。审判员  雷春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