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刑更7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石善桅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石善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刑更773号罪犯石善桅,男,汉族,1977年6月15日生,小学毕业,安徽省和县人,现在安徽省安庆监狱第五监区服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1日作出(2002)马刑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石善桅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三千3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盗窃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三千3000元;被告人判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742.96元,石善桅等二人承担连带责任。。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案其他被告人对刑事判决部分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9日作出(2002)皖刑终字第444号刑事判决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5年12月10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0日裁定,对该犯狱内减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08年8月5日、2011年10月25日,经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本院两次于2008年08月05日裁定先后,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11年10月25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的主刑期自2005年12月10日起至2022年10月9日止)。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庆监狱以罪犯石善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石善桅在服刑期间,近期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6年02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警告处罚一次、记功奖励二次、。2011年12月、2012年5月,该犯因两次违纪先后被给予严管集训处罚和警告处罚各一次严管集训处罚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石善桅在服刑期间近期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未执行财产刑及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且在服刑期间因违纪被给予严管集训处罚和警告处罚各一次,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石善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的主刑期自2005年12月10日起至2021年6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萍代理审判员 王萍审 判 员 程非代理审判员 江曙ggz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