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21民初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刘xx与李xx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李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1民初459号原告刘xx,女,1985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xx,男,1985年4月2日出生,汉族,厨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xx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景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曲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