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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民申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赵军魁与邢台市桥西区达活泉街道北大汪社区居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军魁,邢台市桥西区达活泉街道北大汪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民申47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军魁。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邢台市桥西区达活泉街道北大汪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侯顺安,该居委会主任。再审申请人赵军魁因与被申请人邢台市桥西区达活泉街道北大汪社区居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邢民四终字第4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军魁申请再审称,一、被申请人的拆迁行为,其事先不知道,导致其房屋内的东西全部被砸坏,其申请调取拆迁时的影像资料,但至今仍未见到;二、其从未领取过任何补偿款,也未委托他人代领,更未与被申请人签订过任何协议,赵忠魁领取的是自己的补偿款,原审法院在没有其委托书这一有效的证据支持下就认定赵忠魁与被申请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领取了补偿款错误。本院认为,原审庭审中赵军魁提交了一份《北大汪村赵玉增、赵江魁、赵忠魁、赵军魁、尹双荣房屋坐落图》,该坐落中对被拆迁宅院的位置进行了标注,且双方对该坐落图的真实性均无异议。赵军魁诉称北大汪居委会所拆迁房屋是自己的,但从其提交的坐落图上可以看出,两处宅院均在赵忠魁名下,且从赵忠魁与南大郭乡城建办所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及附表中可以看出,赵军魁所主张的两处宅院包含其中,且赵忠魁已将补偿款全部领取。赵军魁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拆迁房屋为其所有,且造成物品损坏,故原审法院判决驳回赵军魁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赵军魁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军魁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爱民代理审判员  张玉梅代理审判员  武伟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