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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81民初1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周楠、周小理等与刘学军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楠,周小理,刘学军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81民初1001号原告:周楠,男,生于1989年9月3日,汉族,住河南省淅川县。原告:周小理,男,生于1967年11月23日,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周楠之父)委托代理人:王光信,邓州市花洲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刘学军,男,生于1968年9月15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楠、周小理诉被告刘学军为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楠周小理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楠、周小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楠、周小理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邓亚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喻其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