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宝法劳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与韦世峰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韦世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劳初字第284号原告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晓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温思梅,该公司的法务员。委托代理人黄灏,该公司的法务员。被告韦世峰,男,壮族。委托代理人黄诗婷,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以下简称“保安公司”)与被告韦世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保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温思梅、被告韦世峰的委托代理人黄诗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入职时间:2007年4月9日。二、工作岗位:保安员。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双方已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书,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5年7月5日至2018年7月4日。四、合同约定的工资待遇:标准工资(深圳市政府公布的同期最低工资标准)+加班工资。劳动合同约定:韦世峰每天工作8小时,超过8小时计为加班。韦世峰每月实际出勤时间以当月考勤表为依据,出勤天数及加班天数均按每8小时折算成一天;标准工资按深圳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双休日和节日加班分别以每月平均天数为标准,按劳动法规定的倍数计算,实行按十二个月平均分摊发放。五、工资发放形式:银行转账。六、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保安公司未足额支付韦世峰加班工资,韦世峰委托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EMS快递向保安公司邮寄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主要内容为:因贵司未按《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支付本人双休日、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及未休年休假工资等违法行为,故通知贵公司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日正式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本人将依法请求贵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等。快递单回单显示保安公司于8月30日已收到该快递,韦世峰从2015年9月3日起未到保安公司工作。七、关于韦世峰2013年9月1日至2015年9月2日期间加班工资差额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其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庭审中,保安公司主张无需支付韦世峰2013年9月1日至2015年9月2日期间的加班工资差额19619元,但保安公司对其该主张所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足以支持其诉请,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采纳韦世峰诉请按仲裁裁决认定的保安公司应支付韦世峰2013年9月1日至2015年9月2日期间的加班工资差额19619元(43363元-23744元)的主张。八、关于韦世峰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其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庭审中,保安公司对韦世峰主张的其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有异议,但未提交相关的证据予以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采纳韦世峰诉请的按仲裁认定其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3293元的主张。九、关于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保安公司未足额支付韦世峰加班工资,韦世峰以此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的规定,保安公司应自2008年1月1日起支付韦世峰经济补偿金26344元(3293元/月×8个月)。本案中,保安公司主张无需向韦世峰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十、关于2015年8月1日至9月2日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律师费的问题。仲裁裁决保安公司应支付韦世峰2015年8月1日至9月2日的工资2216元(不含加班工资)、2013年1月至2015年9月2日未休年休假工资2096元、律师费2785元,双方当事人均没有异议,且对该部分亦未提起诉讼,本院予以确认。十一、申请仲裁的时间:2015年9月24日。十二、仲裁请求:韦世峰申诉请求保安公司支付:1、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2日双休日加班工资差额44710.8元;2、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2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6202.7元;3、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2日年休假工资2744.73元;4、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4377.75元;5、2015年8月1日至2015年9月2日的工资2216元(不含加班工资);6、律师费5000元。十三、仲裁结果:一、保安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韦世峰以下款项:1、2015年8月1日至2015年9月2日工资2216元;2、2013年9月1日至2015年9月2日期间的加班工资差额19619元;3、2013年、2014年度、2015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2096元;4、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6344元;5、律师费2785元。二、驳回韦世峰的其他仲裁请求。十四、诉讼请求:保安公司诉请:1、确认保安公司无需支付韦世峰2013年9月1日至2015年9月2日期间的加班工资差额19619元;2、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6344元;3、本案诉讼费由韦世峰承担。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劳动合同书、工资表、考勤表、委托代理合同、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快递详情单、律师费发票、仲裁裁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判决结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韦世峰支付从2013年9月1日至2015年9月2日期间的加班工资差额19619元;二、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韦世峰支付2015年8月1日至2015年9月2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2216元;三、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韦世峰支付2013年、2014年度、2015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2096元;四、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韦世峰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6344元;五、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韦世峰支付律师费2785元;六、驳回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的诉讼请求。若保安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保安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柯    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曼娜(兼)书记员 陈  雪  滢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1页共9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