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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刑更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杨坤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坤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刑更314号罪犯杨坤,男性,1985年10月18日出生,四川省自贡市人,汉族,初中毕业,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4日作出(2007)穗中法刑二初字第2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坤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民事赔偿410520.5元(未赔偿)。被告人杨坤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1日作出(2008)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8日作出(2011)粤高法刑执字第1500号刑事裁定,将该罪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28日起至2031年1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1日作出(2013)穗中法刑执字第7933号刑事裁定,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执行机关阿坝监狱于2016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认为罪犯杨坤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坤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坤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坤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2028年1月27日)。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婧审 判 员  朱保华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