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行终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王平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3行终48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平。上诉人王平因诉韶山市清溪镇人民政府请求确认韶山市清溪镇人民政府非法侵犯人身权益、剥夺乘坐火车权利的行为违法一案,不服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2016)湘0382行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请求撤销(2016)湘0382行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书,并受理此案或指定韶山市人民法院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起诉韶山市清溪镇人民政府非法侵犯人身权益、剥夺其乘坐火车权利等行政行为,该行为是否是韶山市清溪镇人民政府作出缺乏案件事实和基本证据。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蔓莉审 判 员 文仕林代理审判员 周 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郭思靖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