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刑更5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黎子尽犯抢劫罪、犯敲诈勒索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刑更564号罪犯黎子尽,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本院于2004年3月18日作出(2004)东中法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黎子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黎子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先后于2006年1月19日、2007年12月10日、2011年6月17日、2009年9月11日、2012年12月20日、2014年2月20日以(2006)东中法刑执字第160号、(2007)东中法刑执字第3284号、(2009)东中法刑执字第2004号、(2011)东中法刑执字第1511号、(2012)东中法刑执字第3089号、(2014)东中法刑执字第313号刑事裁定,分别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一年六个月、一年二个月、一年二个月、一年、七个月十五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12月3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6年2月1日以罪犯黎子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6年2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黎子尽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3年12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期间共获得嘉奖24次,2014年6月、2014年12月、2015年6月共获得表扬3次,2014年3月获得记功奖励,2014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本院(2004)东中法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判令随案移送被告人黎子尽的人民币3262元及手提电话一部,手表一块予以折抵罚金。该犯于2013年12月31日、2015年9月9日、2015年11月4日共履行罚金刑1600元。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该犯于2013年12月至2015年11月期间,在狱内共支出6969.44元,月均消费290.39元;截至2015年11月17日止,该犯在东莞监狱经济账户余额为134.31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广东省没收、收缴、追缴财物收据、罪犯收支明细表、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黎子尽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原判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犯罪性质、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对其减刑应当依法从严。该犯尚未履行完财产刑,减刑幅度依法从严掌握。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及财产刑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黎子尽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5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燕慧代理审判员 陈彩玲人民陪审员 郭庆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范嘉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