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4民初5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4民初529号原告谢某某,女,198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住福建省闽清县。委托代理人黄立基,福建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某,男,197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台湾人,住台湾台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通过自行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庞俊洁代理审判员 冀 东人民陪审员 王丽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潘楚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