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326执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艳、武善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艳,武善言,曹允芝,武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6执2号申请执行人王艳,居民。被执行人武善言,居民。被执行人曹允芝,居民。被执行人武晓,居民。本院在执行王艳与武善言、曹允芝、武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平民初字第36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武善言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武善言在银行62×××81、62×××39账户的存款各4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贵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