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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城执字第7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雅安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与雅安东吴远景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吴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雅安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雅安东吴远景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吴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城执字第719号申请执行人:雅安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法定代表人:程刚,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雅安东吴远景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法定代表人:吴穹。被执行人:吴穹,男性,汉族,住乐山市市中区。本院在执行雅安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申请执行雅安东吴远景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吴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雅安东吴远景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望鱼乡廻龙村、兴隆村林场的林权(林权证号:雅雨林证号(2009)第000003856号、第000005959号)虽办理抵押公示登记,但暂未与林权所处村组取得一致性协调意见,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余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雅安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与雅安东吴远景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吴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力审判员 黄荣鸿审判员 刘海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程潇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