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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3民初7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罗某与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23民初742号原告罗某。被告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以与被告陶某已经自行办理离婚手续为由,申请撤回对其的起诉;该申请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某承担。审 判 员 张舒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韦于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