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311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王纪元与陈宣桦、陈凯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纪元,陈宣桦,陈凯乐,傅玲玲,颜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3119号之三原告:王纪元。被告:陈宣桦。被告:陈凯乐。被告:傅玲玲。被告:颜剑。原告王纪元与被告陈宣桦、陈凯乐、傅玲玲、颜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纪元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纪元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3534元,减半收取1176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767元,由原告王纪元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庄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