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第208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刘强与吕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强,吕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第20824号申请执行人刘强。被执行人吕洋。本院在执行刘强与吕洋(2015)滨塘民初字第4854号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为由,向本院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48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德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