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4财保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西安创业典当有限公司与张鑫、王英梅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西安创业典当有限公司,张鑫,王英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4财保54号申请人西安创业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淼,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虎,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张鑫,男,汉族,1968年1月15日出生被申请人王英梅,女,汉族,1980年4月12日出生。本院受理申请人西安创业典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鑫、王英梅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王武于2016年4月12日请求对被申请人张鑫、王英梅名下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张鑫、王英梅名下价值31万元的财产。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人民法院则依法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玉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强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