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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民初字第37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刘翠芳与盐城华圣物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翠芳,盐城华圣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民初字第3711号原告刘翠芳,居民。被告盐城华圣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马路32号时代雅居3幢201室。法定代表人封家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志阳,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翠芳与被告盐城华圣物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翠芳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陈律心审判员  吕建生审判员  郝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瞿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