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2民初5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黄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2民初573号原告黄某,女,1988年12月12日生,汉族。被告罗某,男,1983年1月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梦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汪明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