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民终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魏朝军、朱任明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朝军,朱任明,南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熊巍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民终89号上诉人(本诉原告、反诉被告):魏朝军,男,汉族,1955年7月15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委托代理人:游少群,江西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本诉被告、反诉原告):朱任明,男,汉族,1957年10月26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委托代理人:陈小凤,女,汉族,1962年9月12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系朱任明之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绳金塔街*号。法定代表人:张文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冰,江西金凤华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熊巍,男,汉族,1949年9月12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上诉人魏朝军因与被上诉人南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朱任明、熊巍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洪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魏朝军及其委托代理人游少群,南昌二建的委托代理人徐冰,朱任明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小凤,熊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洪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二、将本案发回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6811.82元退还给上诉人魏朝军。审 判 长 廖志坚代理审判员 肖童亮代理审判员 陈 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英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