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2802民初1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吴某与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2民初1187号原告吴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陈胜江,湖北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龚琴蓉,湖北宏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牟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牟红彩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林定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