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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民初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杨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3民初631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杨倩倩,被告郭某,原告杨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倩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因感情不合,二人常因琐事争吵,被告于2014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对原告不管不问,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双方离婚,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郭某未答辩,亦未提交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4年年初,原告生病,生活不能自理,被告对此不管不问,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已二年有余。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故于2016年1月13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双方离婚,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结婚登记申请书1份、村委证明材料1份和证人证言及原、被告陈述记录在案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生活中应当互相扶助信任、被告在原告年老多病、生活不能理的情况下,对其不管不问,离家出走达二年有余,至今未归,未能尽到夫妻之间相互扶助的义务。经本院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说明其没有与原告和好的愿望。在此情况下,可以认定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应当准予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杨某与被告郭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雷敬日审 判 员  王惠国人民陪审员  赵翠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进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