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3执424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杨艳申请 执行泾阳县高庄镇蒋刘村三组侵害集体组织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艳,泾阳县高庄镇蒋刘村三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3执424之一申请人杨艳,女,汉族,村民。被执行人泾阳县高庄镇蒋刘村三组。负责人刘军汉,系该组组长。杨艳申请执行泾阳县高庄镇蒋刘村三组侵害集体组织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泾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3民初1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泾阳县高庄镇蒋刘村三组向申请人杨艳支付土地补偿款6373元,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于上述款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423执424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永涛代理审判员 薛文安代理审判员 吕中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