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2民初2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王军与王建春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王建春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2301号原告王军,男,1965年8月20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王建春,男,1961年12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宝丰县。本院受理原告王军与被告王建春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认为,原告诉被告被告王建春返还原物一案,已经本院(2006)长民初字第8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且经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均已生效,并已进入执行程序。故根据一审不再理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军的起诉。如不服本院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立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红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