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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17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华兄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卫世艺(北京)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华兄实业有限公司,中卫世艺(北京)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765号原告深圳市华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镇流塘宝民二路38号。法定代表人梁万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万德寿,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卫世艺(北京)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常营乡中国特色经济之窗7-G座1层G2-1。法定代表人林家卫。委托代理人唐波,北京余庆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华兄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卫世艺(北京)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华兄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61元(预收),因原告变更诉讼标的额,需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17211元,原告应缴纳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秦忠基审 判 员  李 珂人民陪审员  刘 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