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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民初1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郭福顺与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津塘路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福顺,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津塘路购物广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1316号原告郭福顺。被告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59号增1号。被告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津塘路购物广场,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59号增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福顺诉被告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津塘路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福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福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郭福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福顺负担。审 判 长 李 菊代理审判员 周 畅人民陪审员 孔晓忻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