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81民初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穆专专与被告刘俊飞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专专,刘俊飞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81民初400号原告穆专专,女,汉族,1982年4月20日出生,陕西省兴平市汤坊乡南安谷村8组人,现住本村362号。身份证号:61048119820420302X。被告刘俊飞,男,汉族,1975年7月27日出生,陕西省兴平市汤坊乡南安谷村8组人,现住本村362号。身份证号:610421197507273059。本院在审理原告穆专专与被告刘俊飞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调解,原告穆专专于二0一六年四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穆专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穆专专承担。审判员 吴健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峰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