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民申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王胜渊因与被申请人王胜辉、杨通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胜渊,王胜辉,杨通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民申7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胜渊,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胜辉,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通燎,男。再审申请人王胜渊因与被申请人王胜辉、杨通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黔东民终字第456号终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王胜渊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指令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对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虞斌代理审判员 张文代理审判员 周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