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高执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陈道静与陈长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道静,陈长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高执字第357号申请执行人陈道静,女,汉族,生于1973年3月3日。被执行人陈长通,男,汉族,生于1968年11月10日。本院受理陈道静申请执行人陈长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99895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长通所有的川A3D6**号奥迪小型汽车已被查封,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执行情况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宜高民初字第83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陈长通支付申请执行人陈道静饲料款98761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134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严 强审判员 张晓华审判员 周 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