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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8民初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4

案件名称

哈尔滨东安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与徐青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东安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徐青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8民初602号原告哈尔滨东安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法定人表人贾大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福兴,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鞠復君,该公司水电室主任。被告徐青,身份不详,住哈尔滨市平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东安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徐青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东安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东安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东安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哈尔滨东安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判员  刘恩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