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8民初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4
案件名称
哈尔滨东安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与徐青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东安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徐青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8民初602号原告哈尔滨东安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法定人表人贾大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福兴,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鞠復君,该公司水电室主任。被告徐青,身份不详,住哈尔滨市平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东安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徐青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东安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东安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东安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哈尔滨东安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判员 刘恩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