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2民初36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谭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3637号原告谭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谭某承担。审判员 郭 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杨凯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