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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4执28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绍兴信元化纤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青岛越特士皮革制品有限公司、金海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信元化纤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青岛越特士皮革制品有限公司,金海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28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绍兴信元化纤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后古镇社区。组织机构代码:58367658-9。法定代表人白种句,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越特士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前田村。组织机构代码:72780763-0。法定代表人金正根,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金海兰,女,1975年3月21日生,朝鲜族,住黑龙江省五常市。申请执行人绍兴信元化纤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越特士皮革制品有限公司、金海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商初字第16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与2016年3月24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商初字第16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海审 判 员  赵丕杰人民陪审员  梁 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孔庆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