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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执字第89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湖南德思勤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字第897-1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伟胜。委托代理人齐晓辉。委托代理人刘金升。被执行人湖南德思勤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龙固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岳非执审字第00082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湖南德思勤投资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裁定书及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南德思勤投资有限公司在限定期限内缴纳罚款4499621元,被执行人湖南德思勤投资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湖南德思勤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4499621元整至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非税收入管理局,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卫东审判员  黄 波审判员  万 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