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9001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蒋敬犯危险驾驶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五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指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X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琼9001刑初27号公诉机关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X,男,XX年X月X日出生,苗族,X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X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2月9日被海南省五指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11日被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五检公诉刑诉[2016]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来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25日21时20分,被告人蒋X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琼D0D9**”二轮摩托车,行经五指山市国营畅好农场四队公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用呼气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55.8mg/100ml,民警随后将其带到海南省第二人民医院抽血,血样经送三亚市中医院检验科进行酒精浓度检测,检测结果为蒋X血液中的酒精浓度含量达108.60mg/100ml,超过了《车辆驾驶人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规定的醉酒驾车标准(8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蒋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蒋X所驾驶摩托车行驶证复印件、抓获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辨认现场笔录、指认现场笔录、指认车辆照片;三亚市中医院检验报告单;证人陈X的证言;被告人蒋X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鉴于蒋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蔡进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刘 超书 记 员 杨酉花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1页共3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