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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9民初7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锋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张锋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329民初704号原告: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沭县常林东大街东首。组织机构代码:70606633-5。法定代表人:高文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立业,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邰德见,山东金星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锋原告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锋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臧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邰德见、被告张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张锋原系我公司业务员、西北片区销售经理。2011年春至2013年春,张锋在与客户交往过程中,采取私刻印章、签订虚假合同、虚构其妻李保叶系我公司会计及财务总监、提供虚假的财务总监账户等手段,以向其提供的虚假账户汇款可享受奖励或优惠条件等虚构事实的方式,单独或指使他人骗取客户张文兴、吴君才、都兰德建枸杞种植专业合作社、张述兰等单位和个人的资金6229006元,至案发时尚有3353901元无法归还。2011年3月11日,张锋利用担任我公司业务员、销售经理的职务之便,将在我公司与客户中卫市兴拓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交易过程中私自加价产生的费用12万元,以中卫市兴拓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向我公司购买化肥57吨,销售给宁夏贺兰县丰源农资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张述兰,而后将张述兰支付的货款据为己有。2013年2月17日,张锋利用担任我公司业务员、销售经理的职务之便,将客户李建荣汇入我公司的411600元货款挪至宁夏贺兰县丰源农资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张述兰在我公司的账户,由我公司将前述货款的货物发给张述兰,张锋以此掩盖了其从张述兰处骗取的相应货款用于自己炒股、期货等事实。2013年4月8日,临沭县公安局对张锋立案侦查;2014年7月25日,临沭县人民法院做出(2014)沭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认定张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70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张锋是在我公司工作期间并以我公司业务员、销售经理的名义实施的上述犯罪行为,案发后,上列客户多次要求我公司赔偿因张锋的犯罪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为此,我公司分别与上列客户签订赔偿协议,以实物(即以复合肥抵顶损失赔偿款)的方式赔偿张文兴624300元、吴君才113000元、都兰德建枸杞种植专业合作社205650元、张述兰651036元、中卫市兴拓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12万元、李建荣411600元,合计2125586元。张锋的犯罪行为给我公司造成巨额经济损失,为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损失2125586元及利息。被告张锋庭审中称,原告所诉属实,但张文兴、张述兰的款被认定为诈骗,不应该让我赔偿。经审理查明,被告张锋原系原告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的业务员、西北片区销售经理。2011年春,被告张锋在与宁夏贺兰县丰源农资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张述兰交往过程中,向张述兰谎称其妻李保叶(现已判刑)系史丹利公司的会计,向李保叶账户汇款给予奖励等谎言,取得张述兰信任,致张述兰先后分七次将1321636元资金汇至张锋提供的李保叶个人账户。后被告张锋为掩盖其犯罪行为,向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购买部分化肥交付客户张述兰,又通过银行退回现金72000元,其余余款人民币651036元占有己有。2012年2月份,被告张锋通过张述兰介绍认识宁夏佳航农资有限公司吴君才。2012年7月被告张锋编造公司有新产品,可以让吴君才代理,以及向李保叶个人账户汇款可奖励电脑、手机、汽车等优惠政策,骗取吴君才的信任。吴君才先后分五次将总计687200元货款打入李保叶的6228481820163148414农行账户内。被告张锋在骗取资金后,因客户吴君才多次催要货,为掩盖自己的犯罪行为,以骗取更多的资金,先后多次向史丹利公司汇入总计523305元化肥款,用于购买化肥交付给吴君才。余款人民币163895元,被被告张锋非法占有。2012年12月,被告张锋在与客户张文兴交往过程中,向张文兴谎称其妻李保叶系史丹利公司的会计,向李保叶账户汇款可享受低价发货。后张文兴通过银行汇款方式于2012年12月28日至2013年3月17日先后六次向李保叶6223191633766535农村信用社账户汇入资金总计1320000元。2013年2月份之后,因张文兴多次催要货,被告张锋为掩盖自己的犯罪行为而继续行骗,便通过李金凤的农行账户向史丹利公司转款695700元,用于购买化肥发货给客户张文兴,其余624300元被被告张锋非法占有。2013年3月份,被告张锋利用其私自找人刻制的“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与都兰德建枸杞种植专业合作社员工王宁宁签订“化肥购销合同”,并编造李保叶系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的事实,骗取资金人民币205650元。2011年3月11日,被告张锋利用担任原告公司业务员、销售经理的职务之便,将在原告公司与客户中卫市兴拓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交易过程中私自加价产生的费用12万元,以中卫市兴拓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向原告公司购买化肥57吨,销售给宁夏贺兰县丰源农资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张述兰,而后将张述兰支付的货款据为己有。2013年2月17日,张锋利用担任原告公司业务员、销售经理的职务之便,将客户李建荣汇入原告公司的411600元货款挪至宁夏贺兰县丰源农资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张述兰在原告公司的账户,由原告公司将前述货款的货物发给张述兰,张锋以此掩盖了其从张述兰处骗取的相应货款用于自己炒股、期货等事实。2013年4月8日,临沭县公安局对张锋立案侦查。2014年7月25日,临沭县人民法院做出(2014)沭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认定张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70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案发后,上列客户多次要求原告公司赔偿因张锋的犯罪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后原告分别与上列客户签订赔偿协议,以实物(即以复合肥抵顶损失赔偿款)的方式赔偿了张文兴624300元、吴君才113000元、都兰德建枸杞种植专业合作社205650元、张述兰651036元、中卫市兴拓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120000元、李建荣411600元,合计2125586元。原告赔偿上述客户的损失后,于2016年2月26日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锋偿还原告损失2125586元及利息。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临沭县人民法院(2014)沭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一份;原告与受害人张文兴、吴君才、都兰德建枸杞种植专业合作社、张述兰、中卫市兴拓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李建荣签订的赔偿协议及受害人的收货确认函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张锋在担任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的业务员销售经理期间,为谋取非法利益,先后骗取、侵占、挪用受害人张文兴、吴君才、都兰德建枸杞种植专业合作社、张述兰、中卫市兴拓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李建荣资金,给受害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后受害人均要求原告予以赔偿,原告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计款2125586元。现原告要求被告张锋偿还原告损失2125586元的诉讼请求有相应的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损失款2125586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2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805元减半收取1190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张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臧 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金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