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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3民初3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晓菲诉被告巫鹏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菲,巫鹏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3民初360号之一原告:李晓菲,男,198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告:巫鹏鹏,男,198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原告李晓菲诉被告巫鹏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慧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因被告巫鹏鹏下落不明,本案不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江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