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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4民初4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王居刚与曹述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居刚,曹述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4民初447号原告:王居刚,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被告:曹述东,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居刚与被告曹述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姚多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 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