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04民初4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王居刚与曹述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居刚,曹述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4民初447号原告:王居刚,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被告:曹述东,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居刚与被告曹述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姚多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 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