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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民终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李爱华与白军红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军红,李爱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民终4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军红,女,汉族,1972年11月6日出生,大名县沙疙瘩乡东庄村人。委托代理人杨朝君,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爱华,女,汉族,1965年9月10日出生,住广平县。委托代理人平云超,男,汉族,1963年12月6日出生,住广平县。系被上诉人李爱华丈夫。上诉人白军红因与被上诉人李爱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对上诉人提交的许庆川借记卡明细对账单中的款项往来情况以及被上诉人在本案中为上诉人垫付了哪些款项、共垫付多少钱均没有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董果芳审 判 员  李文华代理审判员  郭晓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