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202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阿特拉斯·科普柯(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宁夏利银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特拉斯·科普柯,宁夏利银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20213号之一原告阿特拉斯·科普柯(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西一路XXX号XXX区005地块。法定代表人龚元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章俊,江苏锦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凌燕,江苏锦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利银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定代表人杨玖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昊,宁夏诚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阿特拉斯·科普柯(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夏利银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宁夏利银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746,200.37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宁夏利银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746,200.37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婷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