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20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天津市城防驾驶员职业培训学校与王晓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城防驾驶员职业培训学校,王晓伟,于永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2008号原告天津市城防驾驶员职业培训学校,住所天津市南开区信美道15号。法定代表人高志刚,校长。委托代理人潘丽,天津德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晓伟。第三人于永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城防驾驶员职业培训学校与被告王晓伟、第三人于永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城防驾驶员职业培训学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莫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