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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民初10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蔡文婴、蔡育青、林彩云、洪家智、邱丽环、黄丽微、邱建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蔡文婴,蔡育青,林彩云,洪家智,邱丽环,黄丽微,邱建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1028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郑学泉,该分行行长。被告蔡文婴,女,197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被告蔡育青,女,197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被告林彩云,女,197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被告洪家智,男,197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被告邱丽环,女,197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被告黄丽微,女,197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被告邱建泉,男,197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蔡文婴、蔡育青、林彩云、洪家智、邱丽环、黄丽微、邱建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静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江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