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民终6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奇、马淑芬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奇,马淑芬,陈兵起,冯伟建,陶桂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民终6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奇,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淑芬,女,195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河北省遵化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兵起,男,1941年6月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伟建,女,1995年2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河北省遵化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陶桂兰,女,195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上诉人张奇与被上诉人陈兵起、马淑芬、冯伟建、陶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不服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的(2015)迎民一初字第00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查阅卷宗,询问当事人,核对事实之后,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2015)迎民一初字第0037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徐 杨审 判 员 刘梦灵代理审判员 高 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岳霞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微信公众号“”